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是关于诉讼和仲裁的两类法律程序,两者所属部门不同,职责范围不同。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,另一方又向提起诉讼的,不予受理,但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。
《仲裁法》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,应当双方自愿,达成仲裁协议。没有仲裁协议,一方申请仲裁的,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。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起诉的,人民不予受理,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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